离婚后另一方不给抚养费通常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并可以根据情况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若一方不给抚养费,如果此前是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离婚判决书所载明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协议离婚,则可以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判决抚养费,再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