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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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解决?

婚姻家庭 2022-05-26 494

首先要区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双方约定将属于个人债务的部分,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法律予以支持;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但这种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内(在夫妻双方)是有效的。并且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为如下三点: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1、《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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