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房产遗嘱的书写要点:
1. 开头写明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2. 写明立遗嘱的原因,相关权责声明。如:本遗嘱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订立本遗嘱时,本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本遗嘱中涉及处分的财产为本人合法个人财产,本人对该财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本人没有以本遗嘱中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3. 写明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不动产写明坐落地址、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等房产信息。
4. 写明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份额,以及其它有关要求
5. 注明本遗嘱一式几份,分别由谁保存,立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并填写立嘱时间。
注:由于各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因此有条件的,可以进行遗嘱公证;涉及房产继承的,建议最好办理遗嘱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