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如下:
(一)庭前宣告阶段:
1、询问核定被告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身份;
2、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并且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4、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5、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开始宣读刑事起诉书,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3、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由公诉人先开始询问;
4、询问证人、鉴定人;
5、公诉人和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如果有新的证人或者证据可以当庭申请要求 。
(三)控辩双方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并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
3、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4、互相辩论。如果在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将会暂停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如果没有则继续进入下一阶段;
5、控辩双方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如果有附带民事,则开始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6、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庭后调解阶段:
1、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休庭、合议量刑阶段: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当事人核对笔录,如果无纰漏则签字;
3、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
4、合议庭成员经过讨论,将合议庭的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
5、制作判决书。
(六)宣判阶段:
组织开庭,宣读判决书,审判长释法、进行法庭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