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的角度认为:只要当事人有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就已经达到“聚众淫乱罪”的立案标准了。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行为:是指纠集众人,聚众的 "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行为: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